蹲守校园围墙夜抢学生财物宜春两男子被判罚
时间:2019-11-20 16:28:0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守在校园外夜抢学生财物的案件,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张某、阳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宜春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某、“廖凯”(未核实身份,在逃)等人商议去某理工学校抢学生手机,于2019年9月10日20时许,与被告人张某及杨某、罗某、彭某(该三人另案处理)、绰号“景福的”(未核实身份,在逃)、“江狱”(未核实身份,在逃)骑摩托车来到宜春市环城南路某理工学校,由彭某、“景福的”守摩托车,被告人阳某、张某以及“廖凯”、杨某、罗某、“江狱”则步行至学校西侧围墙外蹲守欲实施抢劫。当晚21时许,被害人黄某、江某从学校西边翻围墙出来,被告人阳某便将二人带至“廖凯”等人蹲守处,被告人张某、杨某、罗某等人将被害人围住,进行搜身,要求二人交出手机。被害人黄某因害怕被迫交出一部小米8SE手机,被害人江某被迫将手机(白色苹果4)交出。随后二被害人被控制在案发现场。
期间,被害人彭某、李某及晏某三人从校外往围墙处走。被告人阳某、“廖凯”、 “江狱”等人便上前围截三名被害人要求其蹲下。“江狱”抢走晏某手中的啤酒及槟榔,随后,被告人阳某、张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手持啤酒瓶等方式,抢走被害人彭某的一部蓝色OPPOA5手机。因李某不交手机,杨某用石头在其背上砸了下,便让李某继续蹲在地上。随后被告人阳某、张某等人以殴打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不得告知老师和警察后,将三名被害人放走。
此时,被害人余某等六人翻学校围墙出来。被告人张某及“廖凯”、杨某、彭某、罗某、“江狱”等人便用围截、言语威胁、手持碎酒瓶和甩棍等方式将六名被害人控制,将其中被害人郭某的华为TRT-TL10A和OPPOA59S两部手机及50元微信零钱、被害人陈某的一部OPPOA5手机及100元微信零钱、被害人欧某的VIVO-Y31及OPPOR9两部手机、被害人卢某的一部小米8手机及25元微信零钱抢走。随后几人以殴打相威胁,要求多名被害人不得告知老师便相继离开现场。
被告人阳某、张某等人共抢走九部手机和微信零钱175元,其中一部苹果4手机已于抓获前归还被害人江某。
2019年9月11日,杨某、彭某将抢劫来的一部OPPOA5手机卖至宜春城区一当铺后,被告人阳某、张某及罗某、彭某、杨某乘坐他人驾驶的私家车来到江西省萍乡市宣风镇准备解锁所抢的其他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八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2121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和2016年3月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阳某、张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阳某、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 刘万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周朝(EN002)